美巢集团诉“江苏美巢建材公司”等三被告 一审胜诉获赔510万元
2024-12-05
2024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巢集团”)与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美巢建材公司”)、江苏美巢易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美巢环保公司”)、安徽美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美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23)苏01民初3274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苏美巢建材公司、江苏美巢环保公司、安徽美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巢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时赔偿美巢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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